不满公司发放的口罩数量
员工拒绝出勤后却惨遭解雇?
某员工因为不满公司发放的口罩数量,在拒绝出勤后遭解雇
法院:劳动者严重违纪,解除行为合法
案情简介
张某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B公司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B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,辞退张某:“……张某严重违反员工守则,违纪、违法”。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“劳动纪律”规定,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,由请假人书面申请,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。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,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“病假单”,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。张某签收过该规章制度。
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6日因疫情未开工,2020年2月17日B公司复工。
疫情期间,B公司每三天向每名员工发放一个口罩。张某对此不满,声称每天应向员工发一个口罩。于是,在2020年2月25日这天,张某以公司发放口罩数量太少为由提出事假。B公司告知张某市场上口罩难求,公司亦在努力争取,未批准张某请假,之后张某未再至B公司处工作。
2020年2月26日,B公司通过微信及短信向张某发出《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》,大致内容为:“张某,因你自行请假未得批准视为旷工,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,以教育为主,经公司研究决定,现通知您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正常上班,并自愿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理,您在旷工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影响和损失公司将不予追究。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,否则将按公司规定:连续旷工三天(含)以上的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,并按相关规定处理!”2月27日及2月28日,B公司再次向张某发出《催促员工上班通知书》。
2020年3月3日,B公司向张某发出《公告》,大致内容为:“由于原告张某在公司一再催促下还自行连续旷工三天(2月25日-2月27日),现依照连续旷工三天将视为自动辞职的规定,其已被公司辞退,对公司造成的后果由其承担。”
2020年4月26日,张某提出劳动仲裁,要求恢复劳动关系,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同年5月26日,仲裁委作出裁决,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。张某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案件结果
上海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B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张某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,与外界接触较少,其以公司发放口罩太少为由提出请事假,理由并不充分。张某在未得到B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拒绝出勤,2月26日、2月27日、2月28日,B公司连续三天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张某到公司上班,提醒张某连续旷工三天,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。
B公司多次提醒、催促张某到岗工作,且告知拒不服从的后果,但张某置之不理,仍然不到岗工作,至2020年3月3日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,张某已旷工4.5天,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。因此,B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,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LHH FESCO解读
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挥和管理的权限,针对劳动者的某一行为,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,一般可以以规章制度作为评价依据。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:劳动者存在相关行为;该行为依照规章制度属于可予解除的情形;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。
B公司规章制度第一项“劳动纪律”规定,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,由请假人书面申请,审批人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批准后方可有效。口头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均无效,病假必须由医院开据“病假单”,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,张某签收了该规章制度。
张某因公司未满足其口罩发放要求而请休事假,理由并不充分,在B公司未批准其事假的情况下,张某拒绝出勤,构成旷工,B公司以旷工满三天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合同,具备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,不构成违法解除。